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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学院听课规定(暂行) |
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方案,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与管理,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,及时了解教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,共同推动学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,根据《延边大学听课规定》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听课人员及听课次数 (一)院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3节次。 (二)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至少听课3节次。 (三)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每学期至少听课3节次。 (四)系主任、专业主任、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2节次。 (五)教务办、学工办工作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1节次。(六)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节次。 二、听课范围 本科课程,包括理论和实践课程。 三、听课内容 教师教学准备情况、教学态度、教学设计、教学内容、教学进度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手段、教学效果和课堂管理、学习指导情况等。 四、听课要求 (一)所听课程应有选择性和目的性,听课时间应与授 课时间一致,不得晚到或中途离场。 (二)听课时,遵守课堂教学有关规定,不得有影响教学的行为,不在课堂现场结论、评价教师授课缺点与不足。
(三)听课前准备好《延边大学医学院教师听课记录 本》,听课时做好记录与评价。 (四)评价意见要求客观公正,真实反映教学实际情况,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。 (五)在听课中发现的突出问题,要填写在听课记录本里,并及时向学院和教学办反映。 五、听课管理 (一)保管好听课记录本,以便及时抽查并作为临床医 学专业认证支撑材料。 (二)学院定期汇总听课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相关教研室和教师。 (三)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办负责解释。
医学院教务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|